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县卧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民初1663号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西路4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平县卧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中心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平县卧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康平县卧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康平县卧龙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