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7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101号
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49元。
审 判 长  范红岩
审 判 员  关 然
人民陪审员  安文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