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7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101号
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49元。
审 判 长 范红岩
审 判 员 关 然
人民陪审员 安文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