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四喜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5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四喜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6)辽0105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负担1948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8月25日日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于2017年9月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8月25日院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多次查询上述被执行人还有无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8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工作均无异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沈阳四喜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27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希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