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214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7002985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佳县振东焦油渣环保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80547972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系府谷县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民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府谷县义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关于本院执行的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县振东焦油渣环保处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陕08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代偿资金3416932.05元,并承担该借款本3416932.05元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440元、执行费37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申请人申请轮候查封,暂不申请处置。无对外投资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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