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泰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富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泰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324号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075815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富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路37号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1311701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泰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富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