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02民初17827号
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姜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安装费)4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支机构,原告与被告(一)于2014年双方合作,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做通风安装空调工程并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合同价款(安装费)共计4690000元,工程(安装)完工后,被告(一)陆续给付工程款(安装费)及顶账等共计4240000元,现欠原告45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安装费)450000元,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在收取了被告沈阳分公司支付的4240000元工程款之后,从未向沈阳分公司开具发票,在原告出具全部工程款发票之前,沈阳分公司有权拒付尾款;二、本案的案涉全部工程尚在质保期内,被告沈阳分公司并没有从工程的总发包方结算到全部的工程款,而对承包人实施预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惯例,由于沈阳分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工程款,因此也无法向原告支付尾款;三、原、被告双方在水岸新都二号地下车库正压送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第九条的第二项明确约定,工程款的全款以顶房为主。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沈阳分公司应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发票之后通过以房屋抵顶结算案涉工程房屋尾款;四、本案案涉合同都是原告与沈阳分公司签订并履行的,沈阳分公司是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经营资格。而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4240000元的工程款,有能力独资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北京四海总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北京四海总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与北京四海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其与沈阳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起诉北京四海总公司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予驳回;二、第一被告沈阳分公司是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沈阳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原告起诉状自认的事实表明,沈阳分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4240000元的工程款,足以证明沈阳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据了解,沈阳分公司并非无故拒付工程尾款,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原告受到了4240000元工程款之后,从未向沈阳分公司出具发票,沈阳分公司已表示只要原告履行了出具发票的法律义务,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尾款。
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对账单、聊天记录、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系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4年左右,原告(乙方)与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甲方)就通风、排烟等工程签订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约定义务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尚有45万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现诉讼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独立承揽给付合同款项的能力,故由其总公司即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4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