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9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沈阳市沈河区睿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甲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泰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该案在诉讼时就有人为操作行为,以导致判决不公正,天泰公司在未收到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就接到了原审法官通知天泰公司鉴定摇号的电话,天泰公司向原审法官要起诉状后,原审法官邮寄起诉状和传票,未给天泰公司答辩期及举证期,天泰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法官一直听从军辉公司指挥操作鉴定。案涉工程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6月就已完工,且于2018年经消防验收合格,而原审法院鉴定时间是2021年5月,时间久远,因此做出的鉴定对天泰公司不公。而鉴定机构仅听军辉公司的一面之词才做出现在的结论。鉴定费用因原审法院和鉴定机构从未告知天泰公司,天泰公司在开庭时才知道鉴定费用一事,而三天后就作出判决,天泰公司没有复议机会。鉴定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天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中要求进场验收相关规定,且形成了材料验证记录。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的合同法,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合同法已经废止。
军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军辉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天泰公司对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号楼空调工程、12、13、14号楼通风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2、如天泰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判令天泰公司承担上述工程维修费用并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暂计440万元(具体维修费用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天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军辉公司将其开发的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号楼空调安装工程承包给天泰公司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包干价格,合同价款960万元,该合同约定“第十一条维修及售后服务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两年。质保期过后乙方按成本价给予维修。5、(2)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负责补足质保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3年3月22日,双方签订了《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13、14号楼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280万元。该合同约定“六、用料标准:乙方购入的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甲方工程师及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七、工程质量要求:竣工时须经消防部门逐项验收,并实地测试达到相关标准。如施工方的安装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必须及时修复或重做,直到验收合格。但修复、重做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本工程质保期限二年,自消防检测验收之日起算…。十二、质量保修: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不当或乙方采购的材料、安装工艺和方法不当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原因引起的返修由乙方承担其返修费用…。”2014年6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内容为“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商业广场)、13#、14#号楼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21万元,合同内容同2013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相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泰公司进场进行施工,军辉公司分批给付天泰公司部分工程款项。
2018年11月9日,天泰公司另案起诉军辉公司要求其给付涉案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4日消防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从该日起算二年的质保期。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辽0113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沈阳军辉公司给付天泰公司工程款3974520.29元,并给付天泰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974520.2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军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辽01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泰公司另案申请强制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军辉公司申请对天泰公司施工的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楼空调安装工程及12#(商业广场)、13#、14#楼通风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通过市法院技术部门征询等法定程序依法选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现场勘察,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沪华碧2021质鉴字第35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沈阳市沈北新区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号楼空调、12、13、14号楼通风质量存在如下问题:1、楼内穿墙风管没有防护套管,楼顶屋外的风管均未见防雨装置,空调末端三通连接处漏光大于两处,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楼内的大部分通风管路和吊装之间没有采用隔振和隔音垫条,部分风管尺寸不足,风管缺失,同规格尺寸的风管未采用法兰联接,空调风管外表面保温层厚度不足,空调风管与通风管标高差异较大,均不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3、由现场提供的涉案风管样品(镀锌钢板)测量厚度可知,通风和空调的风管钢板厚度不符合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该鉴定报告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复议,军辉公司垫付评估鉴定费365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可证虽然天泰公司安装施工的涉案空调工程及通风工程已移交原告沈阳军辉公司且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但无法据此剥夺军辉公司在涉案工程质保期内要求天泰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又另案生效裁判已认定于2018年9月14日消防验收合格,天泰公司从2018年9月15日起,在二年内依法依约承担安装施工质量保修责任。军辉公司在期间内立案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天泰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于法无据,且与另案裁判认定事实相悖,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但在质保期内,天泰公司施工的空调及通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保修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军辉公司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准许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选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司法评估鉴定,对司法鉴定所需的合同、图纸等鉴定材料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质证。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天泰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违法,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天泰公司辩称鉴定所需材料未经质证进行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无法采纳。
依据鉴定报告所载的鉴定意见,天泰公司安装施工的部分工程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及合同标准,在质保期内,天泰公司依法依约负有保修修复义务。军辉公司主张天泰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修复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及合同标准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天泰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维修上述质量问题,如天泰公司未依法维修,军辉公司依约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天泰公司是否维修尚未依法确认,维修费用亦未实际发生,军辉公司径直主张被告天泰公司给付工程维修费用及加收维修费用10%劳务费缺少必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军辉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垫付的评估鉴定费365800元,系认定双方质量保修责任争议的客观必要支出,应由天泰公司依法承担。鉴定机构综合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的实际情况依法收取的鉴定费用,天泰公司称收取过高,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无法采信。
天泰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竣工多年,涉案工程所用部分钢板、空调风管保温层等厚度长期损耗致使不足,军辉公司对此否认,天泰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问题是在合理范围之内长期自然损耗所致,并非因军辉公司或第三方不当行为引起,抗辩依据不足,该抗辩意见无法采纳。天泰公司抗辩因无防火墙,楼内穿墙风管没有防护套管问题,根据鉴定意见所载无该防护套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天泰公司抗辩的意见与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不符,无法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修复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瀚博皇家御院一期12#号楼空调工程、12、13、14号楼通风工程中质量问题达到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华碧2021质鉴字第35号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为准);二、被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鉴定费3658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三、驳回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2000元,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887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113元,退还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8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天泰公司与军辉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针对涉案工程签订了《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军辉公司原审中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内起诉天泰公司主张相关质量问题,因施工质量合格以及质保期内维修属于施工方义务,故军辉公司的主张,具有合同约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天泰公司上诉状中提到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一审中,天泰公司提出的延期审理已经准许,且二审审理中,天泰公司也承认其参与了实质鉴定过程,故并未影响其重大诉讼权利。本院对天泰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天泰公司上诉主张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因审理中其自认在鉴定结论复议期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相关异议,故属于天泰公司自行放弃其对鉴定结论复议的权利。现二审中天泰公司又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为由进行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慧子
书 记 员 申 烨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