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04民初6261号
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福。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英超。
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泰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伟,被告开发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美彤、张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美慧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