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民初2028号
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案涉工程已经铁岭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并出具了审核结果报告,但因该报告现被相关部门调用,本院无法调取该份材料,据以确定案件事实,故暂驳回原告起诉为宜,待收取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可另行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1元,退还给原告沈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福义
人民陪审员 汪润友
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