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101民初57号
原告:***森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中兵物流园区3号楼10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YGCLK5D。
法定代表人:王志侠。
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86772K。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告***森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森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森铁轨道工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惟一
审 判 员 李文生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梓霖
书 记 员 周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