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101民初111号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工业园区小庄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在庭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98元,减半收取计31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惟一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