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101民初133号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工业园区小庄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205686E。
法定代表人:罗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8元,减半收取计12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希珏
书 记 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