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辽7101民初19号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线桥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线桥公司诉讼代理人马东、齐东文、被告圣誉公司诉讼代理人朱忠庆、赵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关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本案的工程施工范围是否包含电气化防护及工程款给付等争议问题,本院作出认定如下。
一、关于电气化防护工程是否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的问题。
庭审中,圣誉公司主张线桥公司未进行铜网购安、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工程施工,线桥公司施工未全部完成,付款条件未达成,而线桥公司主张铜网购安、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工程不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经本院查明,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穿越铁路线顶护管工程所设计的线路加固,铁路三电排迁,护管内径1.6m、顶进长度62m(葫西线护管内径为1.6m、顶进长度为36m)。铁路线路整修,不含工作管的静电防护及管内细砂回填、封堵”;设计概(预)算书中,铜网购安、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包含在电气化防护部分,属于预算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项下工程;而顶进工程,属于预算第三章桥涵项下工程。本院认为,电气化防护与顶进工程是两个独立的预算项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未包含电气化防护及其项下的铜网购安、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内容,且承包范围内已明确说明不含工作管的静电防护及管内细砂回填、封堵,圣誉公司将铜网购安、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计入合同承包范围,认为该部分工程应由线桥公司进行施工,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圣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剩余工程款给付及利息问题。
本案中,圣誉公司主张因电气化防护部分未施工而导致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且拒绝向线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根据工程预算及合同约定,电气化防护并非线桥公司所应承担的施工内容,圣誉公司以线桥公司未完成电气化防护工程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圣誉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庭审过程中,线桥公司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工程的验收及工程交付情况予以证明,但圣誉公司当庭确认截至目前线桥公司施工部分未出现质量问题,除认为电气化防护工程应由原告线桥公司施工外,圣誉公司对线桥公司完工工程无任何异议,对欠付工程款80万元的事实亦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质辩意见,线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且无质量问题,被告圣誉公司应向原告线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对于本案的付款时间及利息,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线桥公司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该证据由原告提供,用以证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被告答辩所述的铜网等的安装不包含在合同范围之内;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合同1.3条约定的是不含工作管的静电防护及管内细沙的回填封堵,工作管指的是燃气管道,合同20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剩余工程款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穿越工作管前一次结清,指的是天然气管道,是属于铁路安全的防护。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二、科学技术档案一份。该证据由原告提供,用以证明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对该证据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验收申请表加盖的原告印章,没有被告的确认,没有监理公司的印章,是被告的单方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程实际上没有经过双方验收。经本院审查,档案中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建设单位处签章为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圣誉公司,因此,本院对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工程项目经过验收合格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收据,该证据由原告提供,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到被告处索要欠款。本院认为,该证据为高速公路通行的专用收据,仅凭该收据无法证实原告是到被告处索要欠款,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四、会议纪要一份、鉴修施工设计和设计(概)预算书各两份,该证据由被告提供,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的价款包含安全费等,会议纪要中的539万元扣除设计费和监理费即是两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4739400元,设计(概)预算书最后一页铜网的购置安装是工程的一部分,原告没有完成;原告认为,该会议纪要中费用合计为539万元,而两份合同金额合计为4739400元,在合同中已经扣除静电防护的费用,因此施工范围中不包括铜管等项目。经本院审查,该会议纪要盖有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印章,但是却没有参会单位印章和参会人员签字,会议纪要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会议纪要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鉴修施工设计和设计(概)预算书,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相同,本院对鉴修施工设计和设计(概)预算书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16日,沈阳铁路通达设计有限公司为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天然气管道穿越沈大线K261+934m、葫西线K5+357m铁路线顶进护管工程编制了两份设计概(预)算书。在沈大线项目的设计概(预)算书中,预算总额为4269659元,第三章桥涵中顶进工程费用合计为2970374元,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中电气化防护预算合价为114216元,其中,铜网购安预算合价为91000元,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预算合价为12000元;在葫西线项目的设计概(预)算书中,预算总额为2850984元,第三章桥涵中顶进工程费用合计为2056829元,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中电气化防护预算合价为73910元,其中,铜网购安预算合价为52000元,铜网连接及支架安装预算合价为12000元。
2013年,圣誉公司与线桥公司就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天然气管道穿越沈大线K261+934m铁路线顶进护管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穿越铁路线顶护管工程所设计的线路加固,铁路三电排迁,护管内径1.6m、顶进长度62m。铁路线路整修,不含工作管的静电防护及管内细砂回填、封堵”;工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程价款为2996400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50%,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穿越工作管前一次结清。同年,双方就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天然气管道穿越葫西线K5+357m铁路线顶进护管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包范围为“穿越铁路线顶护管工程所设计的线路加固,铁路三电排迁,护管内径1.6m、顶进长度36m。铁路线路整修,不含工作管的静电防护及管内细砂回填、封堵”;工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程价款为1743000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预付50%,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手续齐全后,开具正式发票,穿越工作管前一次结清。
2013年5月2日,线桥公司就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天然气管道穿越葫西线K5+357m铁路线顶进护管工程与沈阳铁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华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验收结论为合格。
2013年5月27日,圣誉公司向线桥公司支付3739400元;2014年2月25日,圣誉公司向线桥公司支付200000元。
2016年6月15日,线桥公司员工曾广武到圣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对账,圣誉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高英表示账上欠款数额为80万元,但不同意出具对账单。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思远
代理审判员 陈惟一
代理审判员 贾依妮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