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特341号
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工业园区小庄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罗金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分局辽阳线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北华中清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军
审判员王翔
审判员温志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志文
书记员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