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文双、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务段、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文双,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福玉(常文双舅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乐巨委*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雪松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绍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务段,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493号。
负责人:葛少学,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华,男,该段行政办公室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医药高新区治安村4组(182-915/00848)。
法定代表人:王宗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文双、再审申请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务段、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查明,沈阳铁路局通化工务段已于2017年11月30日将名称变更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工务段。
本院认为,常文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小雨
审判员  高 光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