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绍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118010386T。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930号民事调解书,依据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5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按年利率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555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案号为(2021)辽07破申3号,待破产清算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