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绍纯。
被执行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坤。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照(2021)吉05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债务抵消完毕,经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通化乾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执行,已在2022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惩戒措施。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房屋等不动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菁华
审判员 付佳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