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9981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齐红波,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实,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绍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明,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红波与被告沈阳铁路沈南线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齐红波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红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红波负担。
审 判 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爽书记员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