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利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万利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海波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