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辽0411执781号之二
抚顺天利石材有限公司、周立锋: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的你与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一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