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天利石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新民市陶屯木街。
法定代表人刘桂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天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前村。
法定代表人周立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立锋,男性,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天利石材有限公司、周立锋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4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11执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亮浩
审判员  程艳丽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