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6221号
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陶家屯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刘桂苹,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亭,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乡采石场,住所地新民市东蛇山子镇东蛇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男。
被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东蛇山子乡采石场、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沈阳消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纪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