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436)。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436)。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27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宪辉,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孟宪旭,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吴坤杰,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吴坤茹,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辉,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冯毅,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8-6-3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孟宪辉、孟宪旭、吴坤杰、吴坤茹、冯毅、***、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与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孟宪辉、孟宪旭、吴坤杰、吴坤茹、冯毅、***、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沈阳新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孟宪辉、孟宪旭、吴坤杰、吴坤茹、冯毅、***、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