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0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868121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8-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9849573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1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