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6694号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兰艳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美钰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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