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旺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3366号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女,该公司行政副总。
被告:***旺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闾山路东,峨眉街北。
法定代表人:李东周,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1,549元。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