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406号
原告:**,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光、刘筱,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18元,减半收取2920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文新
书 记 员  王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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