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40巷36号4-1-2。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2)辽1102民初76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大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土地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不动产单元号为211121105207GB00027W00000000,面积为153333㎡的工业用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兆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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