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101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光,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42664491G。
法定代表人:李俊。
第三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06219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258466X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李菲菲,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盘锦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6号财政局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3968186090。
法定代表人:郭冰。
第三人:辽宁联航神燕飞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镇尚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889748023。
法定代表人:白旭。
原告**诉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李菲菲、盘锦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联航神燕飞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晓葵独任审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作出(2022)辽0102民初11016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本院执行部门进行保全。在在保全阶段,原告李于2022年10月14日撤回保全申请,同时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书》支付工程款1465330.99元;2、请求贵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8元(原告已预交52649元)减半收取8994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3655元。原告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晓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曹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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