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4604号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刘筱、杨佳洵,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7元,由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鲁连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齐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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