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4149号
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告: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冰冰。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点主要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