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559E号生物宿舍7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多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美,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六合一方A区5幢1单元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冰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8号5门。
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静,辽宁六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2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