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4551号
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8号5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六合一方A区5幢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瑞意丰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3.00元,由原告沈阳鑫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