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8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三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2014)营民一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原执行案号(2016)辽08执186号),申请人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8执1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以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已经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全额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已经按照与申请人沈阳鑫通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额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杰
执行员:*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