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12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扬波科技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爱沃格林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扬波科技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扬波科技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审 判 员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法官 助理 杨希楠
书 记 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