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陶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1号
原告王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
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恩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陶桃,男,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陶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郑所亮
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