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77号
原告孙景有
委托代理人马福云。
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陶桃。
原告孙景有诉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陶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景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