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阳光窗业有限公司、陶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顾伟,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缺席)
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恩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哲,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桃,男,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顾伟诉被告沈阳阳光窗业有限公司、陶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伟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所亮
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