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2民初914号
原告: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恩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阳光窗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盘锦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 民
审判员 郝雪梅
陪审员 冯 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