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6253356X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5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40万元,约期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8295元,减半收取计414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816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316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76元作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6.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财产品信息。
7.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3月4日、15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5日协议离婚,约定靖江市新城东环花苑房屋归女方所有)及现场调查时该户无人在家,未能进入被执行人户籍地房屋室内进行搜查。
8.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9.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3月18日、3月30日、4月6日、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线索。
11.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4月22日、4月26日至相关公司实地进行了财产线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第10项部分、第11项除外),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经线索核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未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5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啟明
书 记 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