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34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6253356X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5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结欠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40万元,约期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一佳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工商、证券等财产线索。
三、2021年12月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2民初5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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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萍
书 记 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