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伊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伊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伊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46469235R。
法定代表人:胡大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6号楼4层1069号,注册号110000014878401。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
申请执行人沈阳伊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中青国能资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