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合顺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5304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监事。 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双方对本案已无任何纠纷”为由,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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