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民初3291号
原告:***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68号8门。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娇,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临波路10号。
原告***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94.00元,减半收取897.00元,由原告***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小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玥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