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终8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中建公司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提供人、实际借款使用人、支付借款利息人、出具还款计划人均是案外人***,且借款合同上的中建公司公章经鉴定不是该公司存档印章,则***与中建公司是何关系,中建公司与**之间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故本案应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5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那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