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17132号 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507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沈阳市和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4-3号(7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078705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