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17132号
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507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沈阳市和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4-3号(7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078705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