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393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陈政,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孙薇,女,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张再举,男,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街道沙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6009055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陈政、孙薇、张再举、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保全费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文辉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