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165号
申请人:**,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6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35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