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诉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辖53号
原告: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怀.
地址:榆林市建设路天辰名园小区物业办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位于天辰名园小区的20部电梯,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8.55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方先支付54.275万元,于验收完毕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电梯的安装及调试,通过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部门检验及验收取得了验收报告,并对被告方相关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及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移交。该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款的增加,并经过了被告方的确认,确认增加款为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全部合同款,仅仅是先后支付了74万,尚欠36.15万元,对剩余款项一拖再拖,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付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榆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相关领导有亲属关系。
本院认为,为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同意将本案指定管辖。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罗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