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辖53号
原告: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怀.
地址:榆林市建设路天辰名园小区物业办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位于天辰名园小区的20部电梯,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8.55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方先支付54.275万元,于验收完毕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电梯的安装及调试,通过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部门检验及验收取得了验收报告,并对被告方相关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及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移交。该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款的增加,并经过了被告方的确认,确认增加款为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全部合同款,仅仅是先后支付了74万,尚欠36.15万元,对剩余款项一拖再拖,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付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榆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相关领导有亲属关系。
本院认为,为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同意将本案指定管辖。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罗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