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8执恢23号
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民终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需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31384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给付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费用63840元,剩余250000元,从2019年8月份起,于每月的15日之前给付50000元,直至250000元给付完毕为止,如不能按时给付,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二、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5281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款63840元,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款50000元,之后,分三次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50000元,共计263840元。经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再无涉案,本院将案款263840元打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的电梯安装费等费用(已付部分予以扣除),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款50000元,本院将案款50000元打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8执恢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